1.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中华人民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五十五条第五款
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前未认证的,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
2) 如有意向,可以选择你想要登报的报纸(上海市级以纸,上海市级报纸以及上海其他各类报纸)进行登报声明;
3) 登报单位根据你选择的报纸发送遗失登报模板,你将本企业遗失的信息进行填充发送给登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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